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中信证券重庆分公司领警示函
券商合规

重庆证监局对中信证券重庆分公司出具警示函,原因是适当性管理不到位,该决定书10月30日公开。


决定书载明,经查,中信证券重庆分公司存在适当性管理不到位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依据该办法第四十三条,决定对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要求分公司切实加强合规管理,防范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决定书同时告知,分公司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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