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坚科技2026年8月13日公告,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公告显示,因在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及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实际签署的华为合作备忘录,被浙江证监局认定为虚假记载,拟对公司及三名高管合计处以390万元罚款。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吴明根、董事会秘书戴勇斌、副总经理鲍嘉龙均被点名并处罚。

在此之前,公司已于2026年4月27日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
涉嫌虚假记载:未用印合作备忘录被披露为"已签署"
公告披露显示,2024年11月15日,中坚科技派员出席"前海·宝安AI向未来——人工智能应用创新成果发布会"及"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此后,公司在两个重要信息披露场合对此事进行了披露,但披露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
2025年2月19日,中坚科技在深交所互动易等平台发布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称,公司"出席H(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并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2025年4月24日,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智能机器人板块的拓展"部分再次披露"2024年11月,公司与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


然而经监管部门查实,截至2025年4月24日公司年报披露日,中坚科技尚未对该备忘录(文件名为《合作意向协议》)用印,该备忘录并未完成签署。公司两度披露的"已签署"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被浙江证监局认定为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在人工智能和具身智能概念热度高涨的背景下,一份尚未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却对外宣称为已签署项目,是工作流程的疏忽,还是有意借此提振市场预期?无论何种原因,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石,容不得半点含糊。
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董事长、原董秘、副总经理被点名
根据浙江证监局的告知书,中坚科技的三名高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均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且三人均"知悉案涉企业合作备忘录未完成签署"。
吴明根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知悉备忘录未完成签署,却未能保证公司2025年2月19日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及2024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戴勇斌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同样知悉备忘录未完成签署却未能保证披露文件的真实性,亦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鲍嘉龙作为时任副总经理,分管自动化和机器人业务,亲自出席了签约仪式并知悉备忘录未完成签署,未能保证2024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三名高管均"知悉"备忘录未完成签署,意味着这并非因信息传递不畅导致的无心之失,而是在明知事实的情况下,仍然允许虚假信息出现在公开披露文件中。
2026年1月31日,中坚科技科技公告显示,因个人原因,戴勇斌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合计罚款390万元
根据告知书,浙江证监局拟对中坚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吴明根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戴勇斌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对鲍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公司及相关人员合计被罚390万元。根据告知书,相关当事人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最终处罚结果以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中坚科技在公告中表示,根据告知书的认定情况,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亦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还强调"相关文件未用印不影响相关合作事项已按约定开展和推进,对公司财务报表也未构成影响"。
中坚科技表示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理解,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但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对于明知故犯的信披违规,仅靠"吸取教训"是否足够?信息披露违规不仅是合规问题,更关乎公司治理水平与投资者信任。亡羊补牢之外,更需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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