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研报】漠视监管警示,高位看多:国信证券、浙商证券研报合规存疑
券商研报

近日,联创光电及实际控制人伍锐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违法行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受此消息影响,8月5日、8月6日公司股价一字跌停。

而在此之前,联创光电已于2025年10月因信披违规收到江西证监局警示函,其参股公司2023年财务报告错报导致公司年报信披不准确。

在证监局警示函已经公开披露之后,国信证券、浙商证券等券商曾先后发布研报,对联创光电分别给予"优于大市"、"买入"等评级,但研报中均未提及合规相关风险提示。

从相关研报发布至今,联创光电不仅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业绩也低于预期、股价深度下跌,国信证券和浙商证券当初给出的评级依据是否充分?对于在研报发布前已经公开披露的警示函为何只字不提?是漠视监管警示,抑或认为合规信息不重要?

进一步追问,相关研报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研报的制作和发布流程是否已经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了合规流程?是否经得起核查?

2025年10月:联创光电收证监局警示函

2025年10月,联创光电及董事长伍锐收到江西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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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核查发现,其参股公司江西联创光电超导应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超导)2023 年财务报告存在错报,导致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未分配利润和投资收益等会计科目存在错报,公司已对前期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对 2023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这一事项反映出公司此前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财务信息不准确。

公司上述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伍锐作为公司和联创超导的董事长,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2026年1月:浙商证券维持"买入"评级,未提警示函

2026年1月28日,浙商证券发布联创光电研报《2025年业绩预增80~121%符合预期,激光+超导业务蓄势待发》,维持“买入”评级,也即浙商证券研报中的最高等级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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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研报的投资评级说明,浙商证券的 “买入”评级代表“相对于沪深300指数表现+20%以上”,“以报告日后的6个月内,证券相对于沪深300指数的涨跌幅为标准”。

值得关注的是,该研报发布时,联创光电已于2025年10月因联创超导财务报告错报问题收到江西证监局警示函。风险提示方面,研报提及激光订单确认不及预期、核聚变项目落地不及预期等,但没有提及公司收到警示函或合规相关提示。

从后续表现来看,浙商证券研报发布时股价为66.04元,至8月6日跌幅约66%。

2026年2月:国信证券给出“优于大市”评级,未提警示函

2026年2月11日,国信证券发布联创光电研报《向新而行厚积薄发,激光+超导双翼齐飞》,首次覆盖,给予“优于大市”评级,也是国信证券研报中的最高等级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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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研报的投资评级说明,国信证券的“优于大市”评级代表“股价表现优于市场代表性指数10%以上”,“评级标准为报告发布日后6到12个月内的相对市场表现,也即报告发布日后的6到12个月内公司股价相对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的涨跌幅作为基准。A股市场以沪深300指数作为基准”。

国信证券研报在风险提示部分罗列了"技术迭代不及预期、市场需求不及预期、传统主业竞争加剧"等经营性风险,未提及公司已存在的信披违规及监管警示风险。

研报发布后,联创光电股波动下行。截至2026年8月6日,股价较国信证券研报发布时的63.17元跌超64%。

2026年8月:联创光电及实控人被证监会立案

8月4日晚间,联创光电发布公告,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伍锐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公告显示,因公司及伍锐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违法行为,证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决定对上市公司及实控人伍锐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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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立案调查外,联创光电多重风险同步暴露。根据8月5日公告,联创光电控股股东江西省电子集团持有股份中,司法冻结股份28,839,876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33.23%,占公司总股本的6.40%。并于近日获悉,其持有的公司7,560,500股股份被轮候冻结,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8.71%,占公司总股本的1.68%。其持有的公司9,708,100股股份将在2026年8月20日10时至8月21日10时被司法拍卖,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1.19%,占公司总股本的2.15%。

经营层面,2026年一季度,联创光电实现营收6.12亿元,同比下降23.63%;归母净利润8266.94万元,同比下滑28.8%。公司称利润下滑主要受市场行情、国际形势影响,部分客户需求回落,叠加原材料价格上行挤压毛利率,同时部分客户订单确认延后。

受多重影响,8月5日、8月6日联创光电一字跌停,收盘报22.18元,年内最大跌幅超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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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来看,二级市场行情波动具备极强的不确定性,市场并不会苛求券商研报精准预判股价走势。但是,两份研报发布于公司已收到监管警示函之后,在风险提示中未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其审慎性、合规性值得商榷。

证监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明确指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发布对象,禁止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禁止从事或者参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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